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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以会议讲座形式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被罚30万!法院:支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2-18 09:55:35
文章简介: 中国食品网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苏04行终3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世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

中国食品网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苏04行终3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世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人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以下简称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颐圣堂食品店于2017年3月21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刘峰,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床上用品销售。2018年6月30日,刘峰与马世开订立店面转让协议,将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14017,12-14018,12-14019,12-14020的店面(营业执照名称: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转让给马世开实际经营。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在经营银龄牌海汇健胶囊、银龄牌海欣胶囊、银龄牌海力健胶囊等保健食品过程中采用会议或单独宣传销售形式,通过举办会议讲座、PPT展示、口头讲解、宣传折页等方式,宣称银铃牌海汇健、海欣胶囊等银色世纪系列产品组合而成的海洋活性物质营养套餐(又称海洋生物功能食品全营养套餐)的优势是“具有干预人体疾病的效果,是干预疾病的根本保障”,并列举了对免疫功能低下及恶性肿瘤患者、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痛风、骨关节疾病、脑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的干预组合套餐,同时借助上述涉案保健食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上述涉案保健食品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银龄牌海汇健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抗氧化,银龄牌海欣胶囊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脂,银龄牌海力健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2019年1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进市监局)收到案外人丁某举报,反映颐圣堂食品店在销售涉案保健食品过程中存在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行为。经核查,武进市监局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调查。2019年3月26日,武进市监局收到案外人王某投诉举报,反映颐圣堂食品店涉嫌虚假宣传,经审批武进市监局于当日决定与前案并案查处。后因案情特别复杂等情况,经武进市监局负责人批准及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别延长案件处理期限三十日、一百八十日。武进市监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颐圣堂食品店的违法事实成立,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颐圣堂食品店提出听证申请,武进市监局于2019年9月5日组织听证。2019年10月22日,武进市监局作出武市监案[2019]01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颐圣堂食品店。上述处罚决定认定,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通过举办会议讲座、PPT展示、口头讲解、宣传折页等方式,宣称银龄牌海汇健、海欣胶囊等银色世纪系列产品组合而成的海洋活性物质营养套餐(又称海洋生物功能食品全营养套餐)的优势是“具有干预人体疾病的效果,是干预疾病的根本保障”,并列举了对免疫功能低下及恶性肿瘤患者、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痛风、骨关节疾病、脑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疾病的干预套餐。同时,借助宣传上述产品中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宣传内容与上述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不一致。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危害后果严重,案件调查中拒不提供消费者会员名册,拒不说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300000元。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收到决定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武进市监局作出的武市监案[2019]01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武进市监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武进市监局作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和行政管辖权,法院予以确认。武进市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核查立案,并依法延长案件处理期限,经调查取证,向颐圣堂食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颐圣堂食品店申请举行听证,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武进市监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颐圣堂食品店对涉案保健食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传内容与涉案保健食品《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保健功能不一致,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武进市监局认定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武进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颐圣堂食品店提出其自开业以来一直合法经营,从未有过虚假宣传的情形、也未通过举办讲座、通过PPT展示或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故武进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不足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举报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武进市监局现场检查情况及调取的相关证据,结合武进市监局在调查过程中颐圣堂食品店经营者刘锋、实际经营者马世开的陈述,足以认定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存在对商品的功能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现颐圣堂食品店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对颐圣堂食品店的上述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颐圣堂食品店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负担。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处罚没有事实依据,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均未进行虚假宣传;30万元的处罚畸重,上诉人的销售行为仅针对会员,社会影响小,应减少。武进市监局辩称,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相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理由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进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事实依据充分、处罚相当。结合在卷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电脑、照片等证据,颐圣堂食品店对涉案销售保健食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武进市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处罚决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时间、拒不提供销售明细账册等情形作出的处罚内容,处罚相当,并无不当。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的上诉主张,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进区湖塘颐圣堂食品店、马世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唯立审 判 员 孙海萍审 判 员 刘 颖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毅书 记 员 曹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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