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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15 21:41:51

中国食品网讯:

根据2021年5-6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DC21330100002732404的风琴鱿鱼片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震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至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风琴鱿鱼片(生产日期:2021-04-05),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舟山震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舟山震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6月10日,我局收到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110907401),该报告指出舟山震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生产的风琴鱿鱼片经复检,检验结果仍不符合判断依据要求。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舟山震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编号2110907401)。考虑到终端环节抽检结果可能受运输、储藏等因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原计划对震洋食品公司在2021年4月5日所生产风琴鱿鱼片的留样进行抽检,现场留样的数量为243g,不满足检验要求。

 

  经立案侦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75公斤,25公斤已由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剩余50公斤,其中15公斤在宁波市鄞州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剩余35公斤位于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召回并扣押,加之在舟山震洋食品有限公司仓库扣押的243g风琴鱿鱼片留样,总计50.243公斤,经计算,违法货值金额共计5625元,当事人生产成本为55元/公斤,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未能查明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风琴鱿鱼片50.243kg;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罚款5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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