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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01期)

发布时间:2021-08-10 13:24:37

中国食品网讯:

现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0210501203801712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双惠生鲜超市转山店经营的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10-16),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324 mg/kg,标准指标≤200 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平山区双惠生鲜超市转山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平山区双惠生鲜超市转山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食品。

 

  二、抽样编号为NCP20210501203800162和NCP20210501203800163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双惠生鲜超市转山店经营的海水虾(购进时间2020-09-08)、海水蟹(购进时间2020-09-08)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1.8 mg/kg和1.6 mg/kg,标准指标≤0.5 mg/kg,不符合GB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平山区双惠生鲜超市转山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皮皮虾)、海水蟹(飞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平山区双惠生鲜超市转山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皮皮虾)、海水蟹(飞蟹)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承诺以后不再采购此供货商商品,以后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检查证件,严格检查货品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抽样编号为GC20210500201630792、NCP20210501203800154、NCP20210501203800184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大白鲨海鲜行经营的海水虾(购进时间2020-10-10)、海水蟹(购进时间2020-10-26)、海水虾(购进时间2020-10-26)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1.6mg/kg、0.82 mg/kg和1.8mg/kg,标准指标≤0.5 mg/kg,不符合GB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平山区大白鲨海鲜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虾蛄)、海水蟹(花盖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平山区大白鲨海鲜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皮皮虾)、海水蟹(花盖蟹)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承诺在今后的进货过程中一定索取相关证件票据和检验报告等,并且内部检查要严格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避免再出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四、抽样编号DC20210501203801710、DC20210501203801715、DC20210501203801712、DC20210501203801582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明山区万兴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10-07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310 mg/kg,生产日期为2020-10-16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324 mg/kg、312 mg/kg、305 mg/kg,标准指标≤200 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明山区万兴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自查自纠,迅速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明山区万兴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原因是工人操作失误,明矾加量过多导致。以上2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单位进行了召回。该单位承诺要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时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称量、专柜存放。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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