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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品无标签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16-08-05 16:54:11

本想购买葡萄酒和茶叶送人,买回家后却发现商品均无标签。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三门的姚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超市退一赔十。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回起诉。

2016年5月30日,姚先生在三门某超市选购了两瓶进口葡萄酒和两盒茶叶,一共消费1564元,准备送人。可姚先生拿回家后发现葡萄酒外包装上全是英文,没有中文标签,茶叶礼盒包装也没有标签,仅标注了“金骏眉”字样,并未标注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为此,姚先生向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该超市退款并给予10倍的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姚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那么,姚先生能否顺利索赔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等共计八类强制性标注事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姚先生进行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以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回起诉结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一大重点难题摆在我们面前。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打击力度颇大,法院受理的消费者要求“以一赔十”的案件数量也激增。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法官也提醒诸位消费者,并不是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适用“以一赔十”的标准,对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是不适用“以一赔十”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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