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近日,贡井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食品操作区内发现7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上述过期食品用于菜品制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并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据此,贡井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餐饮单位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9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而此张罚单,也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食药监管部门针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开出的最高额罚单。
近日,该餐饮服务单位已全部履行了处罚决定。
本文:使用过期食品做原料自贡贡井一餐饮被罚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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