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家喻户晓的网红零食怀疑被人“蹭热度”,是各自经营还是侵权行为?跨区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湾区睇法》第三十九期——香港“珍妮小熊”的“兄弟”。
香港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公司生产的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吸引了不少内地消费者通过代购或直接到香港去购买,在内地某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
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曲奇饼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香港珍妮公司遂以深圳珍妮公司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盗用其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深圳珍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香港珍妮曲奇饼干有一定知名度,但直到本案审理,香港珍妮公司都未在内地开设实体店铺,且未能证明其产品在内地为公众所知悉,关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遂判决驳回香港珍妮公司的诉讼请求。
香港珍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珍妮曲奇小熊饼干”作为“网红”商品,最早于2011年3月前就通过代购方式被销往内地,在内地也具有一定知名度。
显然,关于知名度的认定,是案件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也是法官要面对的一个难点,事关对于涉及到不同区域间的商品知名度的认定,它的标准该如何确定,并没有先例可循。对此,主审此案的肖海棠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香港珍妮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确实尚未在中国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饼干经由海淘代购、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涉案商品经营者是否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毗邻香港的深圳,两地交流更为密切,香港珍妮涉案商品在内地市场,特别是广东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香港珍妮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饼干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香港珍妮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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