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面对琳琅满目的“保健品”
你是否也曾“心动”过?
小心,这些“保健品”可能有害!
一些不法分子受高额利润驱使
铤而走险 以身试法
以保健品的名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茹某合谋从不具备资质的他人处购进“鹿鞭肾宝”“西域雄根”等所谓保健品销售谋利。
后被告人吴某接受货款、被告人茹某快递发货,以“鹿鞭肾宝”每600盒1800元,满3000盒送600盒;“西域雄根”每400盒1800元,满2000盒送400盒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销售“鹿鞭肾宝”5400盒、“西域雄根”2800盒,销售金额计25200元。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租用华阳公司柜台以该公司名义经营,在华阳公司等地加价销售或搭配销售,销售金额计26300元(其中,大部分“鹿鞭肾宝”的销售价格或货值以购价计算)。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苏某租用华阳公司柜台以该公司名义经营期间,或伙同被告人乔某通过马洲药店对外经营期间,明知他人不具备资质,仍向他人购进“西域雄根”“东方肾宝”等所谓保健品,在华阳公司、马洲药店等地加价销售或搭配销售,销售金额计17453元(其中,大部分所谓保健品的销售价格或货值以购价计算)。
2018年前后至2019年8月,被告人乔某租用华阳公司柜台以该公司名义经营期间,或伙同被告人苏某通过马洲药店对外经营期间,明知他人不具备资质,仍以每盒3元的价格向他人购进“参鞭强根宝”“东方肾宝”等所谓保健品,在华阳公司、马洲药店等地加价销售或搭配销售,销售金额计4011元(其中,大部分所谓保健品的销售价格或货值以购价计算)。
裁判结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茹某、谢某、苏某、乔某单独或者共同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被告人吴某、茹某、谢某、苏某、乔某违法销售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且含有国家禁止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因被告人销售涉案“保健品”的得款已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故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不再退还相关“保健品”的销售价款。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华阳公司明知被告人谢某、苏某、乔某没有取得药品、食品销售资质,仍同意三被告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销售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马洲药店明知被告人苏某、乔某通过其对外销售的“保健品”无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仍出面帮助销售,依法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马洲药店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一心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心公司应与马洲药店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吴某、茹某、谢某、苏某、乔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食品销售等经营行为。
本文:【以案说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小心“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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