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示6月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有5家门店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查,因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均被免予罚款。其中永辉超市福州台江万达店违法所得111.6元被没收。
经查,永辉超市福州台江万达店于2018年8月27日从供货方集好味(厦门)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目鱼丝”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08月06日)共30袋,货值507元,扣除成本共获利111.6元。经抽检,该批次“目鱼丝”食品不合格。超市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01月10日期间进行食品召回,至召回期限结束,该公司没有收到召回食品。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超市销售不合格“目鱼丝”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永辉超市福州台江万达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不合格“目鱼丝”食品供货凭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进货材料,且经查证属实,6月12日,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目鱼丝”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罚款,但对其违法所得111.6元予以没收。
另查知,永辉超市福州鹤林新城店、福州象园超市店、福州五四北路店销售的公正蟹,永辉超市福州马尾中环广场店销售的冻三眼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要求。鉴于上述4家门店能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用证据证明了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今年6月,福州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上述4家门店免予处罚。
本文:销售不合格食品 永辉超市福州5家门店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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