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监食〔2019〕04001号
当事人:山东新日永信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34-1号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26688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瑞云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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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山东新日永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面包屑,未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相关票据、公司资质等。
本局认为:1、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面包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6.1.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面包屑”40袋(10kg/袋、批号/生产日期2018121624);
(2)、处以25000元罚款。
2、当事人未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面包屑”40袋(10kg/袋、批号/生产日期2018121624);
三、处以25000元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于山东新日永信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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