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五通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近期开展的针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亮剑行动”中,查获某超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案件,并对该超市处以2万元罚款。
当地食药局查明,某超市于2013年4、5月份购进一批规格为100g/袋,保质期12个月,由成都市某食品厂生产的“胖大海凉茶”、“柠檬茶”、“菊花枸杞茶”、“金银花茶”、“贡菊凉茶”。为使食品好销售,该超市在2014年3月12日,将尚未售出的临近保质期的8袋花茶食品包装袋上原生产日期擦去,重新印上“2014年3月12日”新的生产日期,然后继续对外销售。
监管部门认定,该超市前述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花茶”8袋,并处以2万元罚款。
本文:乐山一超市花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遭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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