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挡箭牌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在实际判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量刑不同。本罪最高的刑期为十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后,备受质疑其无法有效吓阻贪污与贿赂。在2008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法草案拟将其刑上限提高为10年。
立法初衷
根据媒体报道,当初在立法机关决定设立此罪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曾指出立法的背景是:“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几千元,而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有的很难查清具体犯罪的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好处理,使罪犯逍遥法外。”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截图)
也有律师认为:国家法律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是力图编织严密的法网,使贪污腐败分子无处逃遁,最终只能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当一个涉嫌贪腐的国家公职人员有巨额财产,但百般狡辩,不能说明这些财产来源时,有可能就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就是说,贪腐分子要自证清白,否则难辞其咎。
充满争议
然而现实情况是,设立这个罪名后不仅未能起到“反腐利器”的作用,遏制腐败现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者以口实。
此前,被称为“赣南第一贪”的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涉案金额达560余万元,最后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元,而其余的360余万元只能对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本文:科级官员资产2.3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挡箭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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